交通事故鉴定申请误工费项目可以吗 车祸误工费鉴定

汽车百科2023-07-27 05:24:20佚名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误工费项目可以吗 车祸误工费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误工费项目可以吗

一、申请交通事故认定误工费可以吗?

是的,它是;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第1款。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提供证据证明收入状况

(1)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受害人上一年度工资清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包括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作时间、职位、平均月薪。

(2)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

包括行业、地点和工作内容,并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时间

(一)《病历》或《出院小结》。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医疗机构的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为依据。

包括休息时间的建议,营养需要加强,医疗机器需要特别照顾。

(2)《遗失工作证明》

工作单位可以出具伤者误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工期延误的司法鉴定”

也就是司法鉴定文书上的遗失时间。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延期期限的长短,由鉴定文书确定延期时间。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继续失去工作,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损失的时间是间接损失,对损失时间的赔偿是对受害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无法获得劳动报酬而造成的损失。对被害人工作损失的赔偿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原则。

动词 (verb的缩写)损失时间的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延误

这一损失工作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继续旷工。

这种失去工作的时间从受伤者推迟工作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直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

3.受害者因受伤而死。

从侵权开始到被害人死亡结束(或因被害人死亡未计算部分误工费,预期收入已由死亡赔偿金补偿)。

综上所述,申请误工费是受害人的权利,但也要看这项权利是否适用。如果适用,那么行为人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但受害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能够得到保险公司部门的认可,这样才能做出更好的赔偿。

交通事故交警不处理怎么办

交通事故交警拖着不处理,可向处理事故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按交通法规定,交警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需要检验、鉴定的,必须在鉴定结果出来五日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一直拖着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投至上一级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

2、现场处理。

3、责任认定。

4、裁决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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