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超速怎么认定责任
超车超速方与汽车相撞后,如无其他违章情况,一般情况下超车超速方应当承担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并且依法接受处罚。
超车超速方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超车超速方,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不超车不超速方不一定就不发生交通事故。实践证明,超车超速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先将有超车超速暂时搁置一边,强调不管是有无超车超速,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超车超速方除“超车超速”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超车道是哪条
不要在超车道上长时间行驶。
超车道位于高速公路最内侧(左侧)车道。只有道路符合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才会设置超车道。超车道是高速公路上为超车车辆和要求速度的车辆提供行驶的道路。但有些驾驶员在行驶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使得原本需要跟超车道超车的车辆只能从车速相对较低的车道超车。这样,想要超车的车和被迫从行车道超车的车之间的速度差,增加了与原本在行车道行驶的车的速度差,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车道一词已经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从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车道为超车道,第二、三等车道为行车道。”同时,最左边的车道只能在超车时使用,因此被称为“超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在车道内行驶。”超车后,应及时驶回车道。长时间占用超车道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被废止。超车道和通行车道取消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之前的车型明确规定每条车道,只是规定了每条车道的行驶速度。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规定:
第78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高速公路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两个车道,左侧车道的最小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为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行驶速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超车道位于高速公路最内侧(左侧)车道。只有道路符合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才会设置超车道。超车道是高速公路上为超车车辆和要求速度的车辆提供行驶的道路。但有些驾驶员在行驶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使得原本需要跟超车道超车的车辆只能从车速相对较低的车道超车。这样,想要超车的车和被迫从行车道超车的车之间的速度差,增加了与原本在行车道行驶的车的速度差,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车道一词已经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从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车道为超车道,第二、三等车道为行车道。”同时,最左边的车道只能在超车时使用,因此被称为“超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在车道内行驶。”超车后,应及时驶回车道。长时间占用超车道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被废止。超车道和通行车道取消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之前的车型明确规定每条车道,只是规定了每条车道的行驶速度。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低于60公里。高速公路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两个车道,左侧车道的最小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为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行驶速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