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零记分,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1.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行为违法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您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将在20天内对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
3.考试合格后,分数清零,机动车驾驶证交回。
4.考试不及格的继续学习和考试。
5.拒绝参加学习或者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宣布停止使用你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分达到12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管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驾驶考试。
驾驶实习期间扣满12分的,此时取消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被取消后需要重新申请驾校,申请驾照,也就是说要重新交钱,从科目一开始学,才能顺利通过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