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5人伤2怎么处罚
1.5人死于交通事故2人受伤如何处罚
根据实际情况。
首先报警,交警队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然后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如何划分责任的,一般包括全责、主责和同等责任。建议等待交警队的出境事故责任认定书,再要求事故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相关费用。出院后,你现在可以起诉这部分了。伤者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并要求其他赔偿。
二、事故分类
按结果分类
小事故
是指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金额低于机动车事故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200元的事故。
普通事故
是指造成1至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3万元以下财产损失的事故。
重大故障
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事故。
非常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11人重伤,1人死亡,8人重伤,2人死亡,5人重伤,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分别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内在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章错误行为、过失、操作技术等。
客观原因。指因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等不利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
按运输方式分类
机动车事故。是指机动车一方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但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的事故中,如果机动车负有同等责任,也应当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事故当事人中的行人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事故类型
城市等级:
──直通事故。在非主要路口和城区外围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通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约占事故总数的30%;
-追尾。大部分是因为红灯停车时前后车距离太近造成的追尾,或者是雨天雾天追尾比较常见,约占事故总数的13%。
超车事故。快车超低速行驶时与对向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自行车者相撞;夜间超车时,对向车眩目的灯光往往会造成事故。约15%的事故;
──左转事故。路口左转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的可能性增大,往往导致事故发生,约占事故总数的25%。
──右转事故。在巷道出入口、单位大门出入口及部分路口,右转事故频发,约占事故总数的20%。
山区等级:
-狭窄道路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上滑坡、破损和年久失修,许多道路都很狭窄。如果车辆不减速,遇到带头就是不礼貌,经常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弯道行驶,如果车速过快、超载或操作失误,很容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在行驶坡道上,车辆向前或向后打滑的情况屡见不鲜,往往是超载或“带病”车辆。一旦操作失误,事故不可避免。
干线:
我国主干道密布山区和城镇,却很少划出中心线和快慢车道,导致事故频发;一场车祸。由于普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一旦车速快,过往车辆不注意礼让,靠近时往往会躲避躲藏,这样就不会发生碰撞。
超车事故。在路中间行驶时,一侧会超车,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误,碰撞不可避免;
-停车事故。因为干线狭窄,停车很多,尤其是晚上。一旦停车时尾灯不亮,或者车周围没有报警,过往车辆很可能会停车碰撞,造成事故。
综上所述,如果一次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则认为是特别严重的事故,需要报警,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肇事者将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款。
交通死亡事故伤葬费核算标准是什么
1.交通死亡事故丧葬费的核算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被诉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被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无需办理诉讼手续时,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补偿=事故责任人所在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比如一个员工的平均月薪是500元/月,那么丧葬费的补偿可以是500元/月× 6个月= 3000元。
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实事求是、客观,不能搞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那样会影响社会风气。否则,所有不合理的费用都不能作为丧葬费来补偿。
二、理论基础
实际损失赔偿理论
根据实际财产损失赔偿理论,侵权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和丧葬费是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全部赔偿。这是一个流行的理论。
预付丧葬费利息理论
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的理论认为,人迟早难免一死,其丧葬费习惯上由家属支付。侵权造成被害人死亡,死者的丧葬费不能视为侵权造成的损害,但迟早要支付的费用,充其量只等于早于原死亡日期支付的费用利息的损害。因此,这种赔偿应该补偿为丧葬费预付的利息是合理的。
上述两种理论的比较选择
套用前一种理论作为丧葬费赔偿的依据,赔偿金额较高;根据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的依据,赔偿的金额很低。
从实践上讲,采用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的依据是不合理的,虽然是合理的。对此,考虑到一般的人类伦理,应该采用前者理论来确定丧葬费的赔偿。
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在网上公布后,有网友提出意见和建议,称丧葬费的赔偿与赔偿理论相悖,支付丧葬费只是侵权人的一种习惯性传统做法和经济处罚措施。原因是人总会死的,侵权致死和自然死亡都要支付丧葬费。所以,费用是必然的支出,只是提前支付,特别是在已经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丧葬费不应该列为财产损失。本解释不仅涉及本规定,还涉及《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只是大家都同情死者,没有人愿意带头提议废除这个规定。因此,建议在本解释中取消丧葬费补偿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但仍将丧葬费赔偿作为赔偿项目之一。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对双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还会影响受害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也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要求相应的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和损失的时间,也可以在死亡的情况下申请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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