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跟醉酒驾驶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酒驾和醉驾有什么区别?
饮酒和酒后驾驶的标准:
酒后驾驶:每百毫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头猪。
酒后驾驶:每100毫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驾的新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能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某一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必须是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对事故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而不考虑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的原则。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依据的。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再确定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明确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作用大小。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参与违法活动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在事故中发挥作用,违法活动的严重程度与他们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是成正比的,有些活动不违法,但他们也在事故中发挥作用,有些违法活动很严重,但他们在事故中没有发挥作用。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鉴定是一种技术鉴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时,只需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实际属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构成后果发生必要条件的所有情形都是事实原因。检验方法如下:
一是“如果没有”的检验,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会发生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反,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就不会有伤害。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所有作为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都是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排除在交通事故事实之外,事故仍会按照原因果顺序和模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它构成了实际原因。
三是替代法,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一种无过错行为所替代,或者他的不作为被一种适当的行为所替代,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那么行为人原有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否则,构成事实理由。必要条件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还是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是由于从因到果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明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其应负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证明,他将被视为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规则还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被害人本人故意造成的,否则视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者相关事件、行为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能够实际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的因素,构成事实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技术鉴定,应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从技术角度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考虑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酒驾发生的第一时间是为了保证事故现场每个人的安全。不要在第一时间试图逃跑或找人掩护。如果第一时间处理事故,不构成犯罪行为,但如果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逃跑,就构成犯罪行为,不仅要承担事故责任,还要承担逃跑的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酿事故
驾驶证广州市民李某华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免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除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外,无需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
记者从天河区法院侦查部门了解到,2007年11月5日,李某华醉酒后驾驶的粤A093XX轿车在广州番禺区与盛驾驶的粤ALR3XX客车发生碰撞,随后与陆某峰驾驶的粤A445XX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林某龙、林某勇受伤,三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认定李某华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华在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拿出了一份商业保险单和一份交通保险单。他认为自己不是酒驾,保险合同期内交通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李某华系饮酒驾驶,商业保险中明确规定饮酒为免责事由,故不同意赔偿商业保险费,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天河区法院认为,陈某、林某勇、林某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8000元、被撞两车损坏价值2000元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因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超过8000元的医疗费用和两车撞损价值超过2000元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因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维修费用虽然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