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人数载客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但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商品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其他公共汽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重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重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重量50%但不足100%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重量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