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这里所讲的措施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法》第7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多少天
1.交警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多少天?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大约需要十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进行交通事故鉴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现场的身心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路况等进行检查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确需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步骤?
(1)接到122指令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2.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成后,测绘员和绘图员应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缺席或不能签字,应由证人签字或盖章;没有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逃,必要时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5.因检查鉴定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确需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20日。6.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从交通事故现场收集提取痕迹物证。
8.对不先行支付或者无力先行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车辆,暂扣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整结束。
9.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10.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经检查鉴定后,应当向死者亲属发送尸体处置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2)责任的确定
1.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轻伤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低于1000元,非机动车低于200元;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伤,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本支队法制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申请的决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If一方有条件报案但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未及时办理或者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3)惩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避;(二)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③隐瞒事故真相;④责备他人;⑤其他不良行为。
3.对军人、武警予以停职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军队、武警部队执行。
(4)赔偿调解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从治疗结束或者伤残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死亡调解自规定的丧事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2.调解不成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进行两次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有关人员、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结论,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受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5.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将在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评估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评决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警察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交通事故。根据中国法律,无论处理什么事故,处理过程都必须在十天左右完成。之后,双方可以协商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