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一7岁男童深夜开车接醉酒父亲回家
驾照:微博援引网友“追风男孩”的话说,5日晚,广西宜州市一男子在城北醉酒至深夜,7岁的儿子穿着棉拖开三轮车。他来来回回运送男子20多公里,看图的速度应该很快,但小男孩“技术高超,沉着冷静,我哥也喝醉了”。
记者在网上多次搜索“追风男孩”ID的账号,都没有找到相关信息。但@榆林头条新闻在其微博评论中回复称,是熟人向其透露了相关信息。
网友质疑
家里没人吗?危险,可怜的孩子。
在微博发布@榆林的头条新闻后不到一个小时,帖子就被传到了当地的益州论坛。1月7日,帖子内容被微博疯狂转发,引发热议。
记者搜索并统计了益州论坛对这篇帖子的评论,发现大部分网友都称赞这个男孩的勇气,羡慕他年纪轻轻就能开三轮车的“本事”。有网友说:“电灯泡简直就是马路杀手,完全无视交通法规,骑着线就掉头。”
“孝子出身贫寒,酒鬼生英雄”“家里没人吗?许多危险,可怜的宝贝”...有网友质疑。
还有人质疑拍照的海报,指责他没有时间拍照,整理网上的文字,为什么不能及时停车报警,或者安排联系男方家人接送。
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
对于目前遗腹子能否获得交通赔偿存在争议,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由于受害人与遗腹子是亲子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孩子出生后便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孩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二、不可以。我国《继承法》第28条有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非继承案件,不能适用于继承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有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受害人死亡时,其遗腹子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