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报废的(不包括转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微型货车),且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补贴:
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不含2023年1月1日后转入车辆);
2.机动车在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车辆提前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4、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淘汰不享受本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