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邯郸市学生在校期间转学怎么办理?
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高中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学籍转接手续。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