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审批。
一、 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在我县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对于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办理,方便群众求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