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待遇适用人群
1、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职工依法合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
2、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其他单位参保职工在省本级所在参保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记录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在所在参保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标准予以支付。
生育医疗费待遇
1、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在省本级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3、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4、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7、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产假工资计算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释
1、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其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用人单位不用再支付其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用人单位需补齐差额。
2、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