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心理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参保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规范诊疗项目使用,调节医疗行为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拟订了《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心理治疗”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医保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施“心理治疗”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展的“心理治疗”收费单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200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80元/次;一级及无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为160元/次。
通知还明确“心理治疗”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条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在已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期间,专业医疗人员在单独房间,安静环境下,对就诊人员进行相关的精神心理学诊断,选择相应的心理治疗方法并进行规范的、系统的心理治疗。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
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
(1)具备“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资质,实际开展“心理治疗”医疗服务至少3个月;
(2)按照诊疗规范配备相应的专业医疗人员、服务场所;
(3)无医保违法违规或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的医疗机构;
(4)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须恢复医保服务后签订。通知还特别提到,未签订“心理治疗”医保补充协议或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发生的“心理治疗”诊疗项目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