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费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每年10月15日前,市属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和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采暖费补贴申请表;区属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到原单位所在区主管部门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采暖费补贴申请表。
补贴对象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区主管部门。
(三)审核。区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将数据汇总后报区政府,并将审核结果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各区政府将市属数据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市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
(五)补贴发放。各区主管部门会同各区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结合无固定补贴渠道的离退休等人员和市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待遇享受时间和动态管理情况,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