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代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后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