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芝罘区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告知书
各单位和广大居民朋友: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芝罘区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现就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芝罘区全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举报违反本告知书的行为。
四、倡导新风尚,文明过节,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感谢您的理解配合。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