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通告
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营造喜庆节日氛围,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洛政通〔2024〕3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为确保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小年)17时至2月3日1时。
(二)2月9日(除夕)1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
(二)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区。(五)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向压力容器、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下水道、化粪池等有限空间内投掷。
(五)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规范经营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销售烟花爆竹一律实行统一配送,严禁擅自向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货。
六、责任规定
各乡镇(街道办)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和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七、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