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明确: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的医疗、护理、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保险未足额支付或者因见义勇为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通过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以及见义勇为基金补助等方式帮助解决,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工作涉及部门多、沟通不畅等问题,《条例》规定,在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统一协调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对荣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嘉奖或者记功的见义勇为人员,相关部门将采取派员上门、委托告知、书面通知等方式,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通报荣誉及先进事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确需保密的除外。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应当为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做好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
弘扬社会正气,需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条例》明确:11月1日为邯郸市见义勇为主题宣传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集中开展见义勇为公益宣传活动;通过建设见义勇为主题公园、设置见义勇为公益宣传栏等方式,倡导见义勇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