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就医
(1)起付标准和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起付标准为30元;年内累计统筹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统筹最高报销150元。
(2)报销比例:50%(只可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待遇,学生儿童不受此限制)。
2.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异地就医线上备案视频),在市外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按照本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