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新乡市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办理条件
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均可申请,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分为一般申请人和特殊申请人两类。
一般申请人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新乡市市区工作或居住;
无房产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干20平方米。住房面积只计算新乡市市区内住房,不含平原新区;
申请人未在新乡市区承租或承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特殊申请人
特殊申请人除符合一般申请人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予以保障: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区无其他住房的;
在市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无子女的孤老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