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的城市,通过科学规范居住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人居环境和住房品质提升,推进襄阳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襄阳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居住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及城中村改造片区原则上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3.1,东津新城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2,襄城区庞公片区、襄城区麒麟营盘片区、樊城区樊西片区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0,其余区域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5。
三、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超出第二条规定的,出具规划条件时按照第二条执行。
四、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80米,庞公片区新建住宅高度原则上不超过54米,且应符合《襄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机场净空保护相关要求。
五、居住用地涉及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在出具规划条件时与本规定第二条不符的,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