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潍坊家庭成员有哪些行为的应当暂缓低保申请?
答: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和条件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费行为的;
(七)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八)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