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城区灾后重建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辉县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独立住宅房多地少的补偿标准:
宅基地以0.3亩(即200㎡)为一户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积以不高于280㎡视为合法建筑。
(1)只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3置换,即一平方米换1.3平方米。
(2)建有二层的房屋,一、二层均按建筑面积1:1予以置换。
(3)建有三层以上的房屋,一、二层按建筑面积1:1予以置换,三层及以上部分和地下室按《辉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辉政〔2018〕41号)文件予以货币补偿。
独立住宅房少地多的补偿标准:
(1)宅基地上房屋较少或只有少量附属物时,宅基地面积以0.3亩(即200㎡)为一户合法宅基地,补偿时以200×70%=140㎡给予置换安置房。多出的占地面积按区片地价给予补偿。
(2)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0.3亩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的70%给予置换安置房。
(3)地上的少量房屋、附属物、房基等不予补偿。
城区灾后重建项目
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辉县市城区灾后重建项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辉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辉政〔2018〕42号)、《辉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辉政〔2018〕4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根据项目征收公告,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第二条 根据不同情况,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就近安置新建的商品房:
(一)住宅安置住宅。
(二)商业安置商业。
(三)住改商的,经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非住宅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予安置。确需安置用地的,须符合进园区条件,在各园区解决。
第三条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25日内签订协议的,安置住宅免交楼层差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发放安置房挑选顺序确认书:
(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经指挥部验收且办理交房手续的。第四条 安置房为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的商品房。位于项目安置区的住宅房征收时,安置房中一套房为现房安置,其余需安置房为期房安置,期房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第五条 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行政行为分别由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事务性及程序性工作由项目指挥部负责实施。
二、测量和权属争议处理
第六条 由指挥部、测绘公司工作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房屋合法产权的资料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七条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测丈量人员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勘测丈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外围测量遭到阻拦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第八条 补偿、补助及奖励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三、独立住宅合法性认定及补偿
第九条 关于非本村户口(外来户)的处理问题
(一)原为村里的户口,因工作、上学、参军、买市民户口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村里以事实为依据按“4+2”工作法逐户做出决议,对视为本村户的,按本村户给予安置补偿。认定为非本村户的按外来户处理。
(二)关于闺女户的处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本村户进行补偿安置,即:户籍是仍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仍然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批划有宅基地。
(三)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村里批划给非本村户的宅基地、和村里签定宅基地使用协议且交付费用的,经村“4+2”工作法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本村户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四)出卖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的,出卖方其他房产在此次征收中只给予货币补偿。
(五)其他外来户情况由指挥部会同乡镇作出决议,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半成品房是指房屋无门、无窗、未粉刷、水电等不齐全的房屋。该类房屋应通过评估确定造价,置换部分经评估后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超出置换部分,按实际状况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水灾后的水毁工程或因水毁已拆除的房屋的规定
(一)水毁面积小、土地面积大的,按土地面积为基础置换补偿,水毁房屋不再做价补偿。
(二)水毁房屋面积大而占地面积小的,由村委会召开“4+2”工作法予以研究确定,并报所在乡镇核准,核准后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水毁的房屋为多宅的,或占地建筑面积超标的,由村委会召开“4+2”工作法予以研究确定,并报所在乡镇核准,核准后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后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第十二条 关于独立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货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区位、结构、面积和宅基地面积、附属物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实行总面积控制,每一被征收人进行分户时的总超面积予以合并计算。
2.房多地少的补偿标准:宅基地以0.3亩(即200㎡)为一户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积以不高于280㎡视为合法建筑。
(1)只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3置换,即一平方米换1.3平方米。
(2)建有二层的房屋,一、二层均按建筑面积1:1予以置换。
(3)建有三层以上的房屋,一、二层按建筑面积1:1予以置换,三层及以上部分和地下室按《辉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辉政〔2018〕41号)文件予以货币补偿。
(4)奖励措施征收公告发布后15日内签定安置补偿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宅基地可以按214㎡认定为一户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积以不高于300㎡视为合法建筑作为奖励措施,300㎡以上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建筑造价补偿,占地面积多出214㎡的部分按区片地价给予补偿,并按原房屋认定的合法产权调换面积给予25元/㎡的奖励。征收公告发布后16-25日内签定安置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宅基地按200㎡认定为一户合法宅基地,建筑面积以不高于280㎡视为合法建筑,280㎡以上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建筑造价补偿,占地面积多出200㎡的部分按区片地价给予补偿,并按原房屋认定的合法产权调换面积给予15元/㎡的奖励。征收公告发布25日后再签定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办法。
3.房少地多的补偿标准:
(1)宅基地上房屋较少或只有少量附属物时,宅基地面积以0.3亩(即200㎡)为一户合法宅基地,补偿时以200×70%=140㎡给予置换安置房。多出的占地面积按区片地价给予补偿。
(2)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足0.3亩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的70%给予置换安置房。
(3)地上的少量房屋、附属物、房基等不予补偿。
4.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
(1)多要:征收公告发布后15日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超过应享受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优惠价2680元/㎡结算;超过应享受面积10 -20㎡以内(含20㎡)部分,按3280元/㎡结算;超过应享受面积20㎡以上,按市场价结算。征收公告发布15日后签订协议的,多要面积一律按市场价结算。
(2)少要:少要部分按2680元/㎡退款。5.选定安置房后直接计算结构价差,结构价差由被征收房屋为砖木和土木结构者交纳,每平方米补100元。因积极响应政府整体规划,对未改建、扩建、加盖的砖木和土木结构房屋可免交结构差价。
四、楼房的产权认定及补偿
第十三条 楼房主要为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留下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房产以及单元式或类似公寓式商品房等。
(一)产权认定。
1.经过房改,持有房权证的,以房权证为准。
2.未经房改或产权不明的,由原单位上报主管机关进行确权,确权后报国资部门核准。
3.改制后企业的该类房产,由改制企业业主和住房职工协商确权,确权后如属于国有的,报原主管机关,原主管机关报国资管理部门予以核准。
4.商品房需有购房文件或产权证件。
(二)经认定为个人的,按建筑面积1:1予以置换安置房。
(三)原有楼房的应补楼层差价: (四)楼房的新旧差价经评估后按《辉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辉政〔2018〕41号)文件规定由被征收人缴纳。
(五)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1.多要:征收公告发布后15日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超过应享受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优惠价2680元/㎡结算;超过应享受面积11-20%以内(含20%)部分,按3280元/㎡结算;超过应享受面积20%以上,按市场价结算。征收公告发布15日后签订协议的多要面积一律按市场价结算。
2.少要:少要部分按2680元/㎡退款。
(六)奖励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15日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免缴新旧差价,按原房屋认定的产权调换面积25元/㎡予以奖励;征收公告发布后16-25日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原房屋认定的产权调换面积15元/㎡予以奖励;征收公告发布25日后再签定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办法。
五、非住宅补偿
第十四条 对企业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确需重新建设企业的在各类工业园区予以安置,但企业必须具备入园条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五条 村级公建设施经合法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商业用房的,经评估后给予同等价值的商业用房进行置换;如实际置换面积超出或少于应置换面积,超出部分和少要部分均经评估后予以结算。
第十七条 原属住宅房屋,但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本项目所称的住改商用房:
(一)临辉县市城市规划主干道(小区内部道路、非主干道除外)。
(二)一层自然间(内部加建、打洞、占用过道等延伸面积除外)。
(三)能够提供以该房屋为注册地的营业执照且正在营业的,或虽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但用于实际经营,且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
(四)属于合法房屋或可视为合法房屋。被征收房屋认定为住改商的,经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评估公司选定
第十八条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25日内,由被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选定评估公司。按照公告规定时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先予以置换后办理评估手续和相关财务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由指挥部决定是否先行评估。逾期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等进行评估(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论不服的,依法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十九条 在公告发布后25日内,如遇特殊情况,指挥部决定评估的,评估公司由指挥部依法指定。在公告发布后25日内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10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公司,协商一致的由指挥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1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被征收人发放《评估公司选定表》,在10日内被征收人选择某评估公司超过半数的,选择评估公司有效;逾期选票未超过半数的,在公证处公证之下,由指挥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随机抽签确定评估公司。
七、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元;被征收房屋为空房且不需要搬家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己解决过渡周转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三层及以上部分、地下室和简易房不予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暂按30个月结算。超过30个月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选房及安置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号,先签订协议者优先挑选安置房。选房时间择期通告。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标准(一)按照抗震设防烈度八度标准设计。(二)住宅层高按国家标准执行。(三)外墙为瓷砖或涂料,有外墙保温;安置房为商品房验收标准。九、强制征收及其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决终止租赁合同的善后工作,租赁合同产生诉讼或未解决纠纷的,不影响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依法强制征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与安置商品房按照各自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差价,没有优惠。
(三)没有奖励。
(四)房屋被依法强制征收的,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无偿收回。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依法强制征收,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一)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不高于1200元/㎡。
(二)合法宅基地按有关法律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违法占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房按照市场价购买,没有优惠。
(四)没有奖励。
十、法律保障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如果同类情况安置补偿标准提高的,指挥部将按照提高的标准对之前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如果标准降低了,已经补偿安置的,不再降低,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八条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抛弃房屋内的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取消优先选择安置房资格,并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试图以恶意诉讼拖延时间换取高额利益的,依法快速行政强制拆除。
十一、罚则与救济
第三十条 为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确保安置房按计划开工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对逾期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针对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
1.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村委会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村委会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三)针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城市管理局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在公安、消防、执法、规划、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强制拆除。
(四)针对危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五)属于规划道路上的遗留户,交通管理局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排除妨碍决定后,在公安、消防、执法、规划、国土、交通、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强制搬迁代履行。
(六)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被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的,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市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七)违法信访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税务机关、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生、交通、文化、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
(九)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公安、规划、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四)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诽谤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第三十三条 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突击抢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的事实骗取补偿的,相关合同条款无效。经举报核实不属于应补偿范围的,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搬迁工作人员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损失的,属于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第三十五条 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公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