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评审范围
1.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可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2.全省县域(含县级市)范围内县城以外的乡镇及以下乡村中小学(含幼儿园)在职在岗、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生活补助的教师,可申报乡村正高级教师职称。
注:请申报人员及各用人单位按时完成申报、审核、上传等工作。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各(地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2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 有关事项说明
(一)职称资格确认。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中小学教师,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任职条件,由各地区(单位)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报送确认材料。
(二)职称资格转换。已评聘非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转换到中小学教师岗位,须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提交申请材料。
(三)基层倾斜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有关要求,对符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4号)相关规定的申报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四)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符合《陕西省突出责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的申报人员,由各地区(单位)线下报送一式七份考核认定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教学工作量、班主任或主持社团工作经历、示范观摩教学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本学科教师、教师评议优秀率、论文论著、教科研课题等。
(五)担任领导职务人员推荐比例。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含职称确认、职称转换人员)。领导职务包括: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校长、副校长,教研机构(含电教馆)正副职,幼儿园正副园(院)长。
(六)委托评审程序。非隶属我省的有关教育教学单位,若需委托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应按隶属关系由其人事管理权限所属单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未经书面委托的申报材料,不予接收。
(七)任职年限及论文要求。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申报的论文、科研项目等发表、完成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专辑、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均不能作为申报论文。申报人员需提交近一学年本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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