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11月1日起,合阳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烟花爆竹禁售禁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加强禁售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和违规违法查处工作。
六、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贡献。
七、本通告自 2023 年 11 月1 日起实施。原《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意见》(合政发〔2021〕4号)《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合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