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现公布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黄渤海新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
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按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原有标准支付工资的义务自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条件消失之日起自动恢复,当事人另行约定工资回升标准的除外。
六、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烟人社发〔2021〕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