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或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住院医疗保障待遇终止;
2、会员因患特殊疾病,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治疗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会员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本活动第四条所列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60%;
4、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含)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含)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一点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5、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一条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