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持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或在本市暂住,可以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证实其所持驾驶证为真实、合法、有效;
(二)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或者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为达到12分;
(三)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在本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已参加审验教育的;
(四)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上述情形的。
二、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的机动车驾驶人,需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三、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四、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