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分级原则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下表: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所说的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即以最适当的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屈光矫正的设备,或者受检者不能接受眼镜较正时,可以采用针孔视力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