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答1: 职工在本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问2: 职工探亲往返的路费由谁负担?
答2: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问3: 职工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吗?
答3: 我省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经单位同意,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如系军人干部,其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与职工团聚,职工可以按《探亲规定》去部队探亲。当年内如职工享受探望配偶待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进行探亲时,职工原领的车船费应该退回。如军队干部当年已利用年休假探望配偶,因特殊情况,其配偶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可给予一次探亲假,但所需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问4: 婚丧假的标准是什么?
答4: 婚丧假标准:按照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问5: 婚丧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
答5: 我省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赣府发[1981]50号)、《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