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1)为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2)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年见习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院校类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
(1)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毎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 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2)学年见习生的就业见习期限为3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3)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3年12月 31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5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申请材料
青年就业见习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学年见习生就业见习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确认表》。
(3)学年见习生《学生证》复印件。
(4)《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联系方式
海城市 3300060
台安县 4934616
岫岩县 7824593
铁东区 5550169
铁西区 7166499
立山区 6828016
千山区 2311811
高新区 5291270
经开区 8433306
市人就中心 554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