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指南
一、申请须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本委管辖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驻宜昌城区企事业单位;驻宜昌城区部队及部队用人单位;市本级招商引资引进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改制前未下放到城区各区的企业;宜昌市以外地区驻城区企业及在城区分支机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立或者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⑴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⑵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全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⑶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⑷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⑸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电话和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副本各一份留本委存档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签的需注明,并加按申请人的指印)。
2、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出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情况证明(直属亲属提交直属亲属证明,其他公民代理提交司法局公民代理手续、律师出示执业证并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和公函);(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果园二路)(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宜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电话:6252787)(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温馨提示
1、调解是劳动人事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委托符合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调解、仲裁。
3、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请求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
5、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6、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司法程序中的一环。当事人如对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学院街市司法局旁。法律咨询电话: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