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费等详情
(一)搬迁费。
每户1200 元(每个房屋产权证视为一户,不含共有权证,即共有产权证为一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内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躲迁,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每月 20 元/m 标准计发。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按照 45 m”计算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 3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 42 个月。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费自签署《交房验收单》之日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知公布的回迁安置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付给一年的临时安置费,之后每年度支付一次。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月 40 元/m支付临时安置费。
3、为便于被征收人装修房屋,自回迁安置通知公布的回迁安置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每月 20元/m”增发四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 100 元,单户奖励费低于 10000 元的按 10000 元计发。
2、签约期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 300 元/m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