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赡养老人:
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3.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4.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享受方式:
1.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
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
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特别提醒: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1.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
2.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执行日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