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
禁止行为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收售非法渔获物。
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据《长江水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长渔发〔2015〕13号)、《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鄂农发〔2016〕7号)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