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ー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要求如下:
1.我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属地内无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现象。
3.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禁产禁售禁放行业监管。
4.要突出源头管控,严把禁售“关口”。各辖区紧盯当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坊)、经销商、销售点、货品库的动态,扎实做好政策宣讲、矛盾化解、风险防控等工作,切实理顺情绪、消除风险、加强防范,既要把禁售“关”管控住,又要把销售群体稳定住,确保区域内无生产、无销售、无燃放、无串访上访等现象。
5.各单位要充分运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和张贴标语、乡村广播、宣传车辆等形式,大力宣传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有关危害、奖惩措施等,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加公众知晓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不售不放。
6.强化督导检査。县禁放办要加强日常巡查,在重点时段重要节日对各个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县污染防治攻坚办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项督导组深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履职尽责不力、禁售禁放落实不到位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我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