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省《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权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办理。
(三)申请条件:
1、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2、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不得申请办证,即离婚的和丧偶的不符合申请办证条件。
(四)需要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一家三口二寸合影照片3张。
(五)已领证对象再生育问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六)办证截止时间: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