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中心城区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如下:
(一)瑞金大道合围的区域内(含瑞金大道);
(二)象湖镇瑞明村辖区(不含铜锣塘、围下及向阳一、二组),桔林村瑞鼎公馆及周边道路;
(三)以上区域外全市各机关、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敏感区域,文物保护区,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影剧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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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