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处罚规定
一、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等活动。对构成违法的,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资格的网点,必须按许可证 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占道经营;禁止在店内从事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到不具备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从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如发现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销售的将全部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网点)要加强安全管 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
五、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流动售卖烟花爆竹及在城区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没收非法 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 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售卖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