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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值九九重阳节,广东掌上12348推出了几个案例,来讲解赡养老人和养老服务的法律知识。
意定监护为老人解决后顾之忧
李某的儿子均在国外定居。丈夫去世后,李某一直独自生活。年老体弱的她,经常由妹妹李某红陪伴至医院检查。于是,李某订立书面委托书,委托妹妹在她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等情况下作为其监护人。后来,李某患阿尔茨海默病,也就是俗称的“老年痴呆”。
李某的儿子回国后,与李某红发生矛盾,认为自己才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红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认为,李某在意志清楚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李某红为其将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李某的儿子虽提出异议,但是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红有损害李某利益的行为,相反李某多年来一直由李某红照料,故驳回了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志,《民法典》增加了意定监护这一新的监护方式,即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由意定监护人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为孤寡老人解决后顾之忧多了一重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养老院以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能追讨成功吗?
某天早晨,69岁的高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因双杠突然断裂被砸伤头部,结果导致了轻度的脑震荡,但能正常生活。养老院以此情形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3.9万余元医疗费用,高某及其子女遂诉至法院。
据悉,高某在入住时与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高某及其子女并没有仔细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就签字同意了,而其中写明有“入住老人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养老院以此作为拒赔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养老院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并没有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而养老机构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养老院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说:
随着养老机构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养老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预先拟制的格式合同中设立一些不公平、不正当、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及霸王条款等,致使老人在养老机构出现事故后,养老机构就会以此为依据推卸责任,声称在合同中已经写明了相关情况不予承担责任。
案件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属于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养老机构方面的原因,养老院应该承担责任。高某及其子女可向法院提出养老机构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主张条款无效,请求养老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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