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
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投资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与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约定费用承担责任。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