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宜昌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更好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支持宜昌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
二、本通知所称购买商品房,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公开征集的新建商品房、存量二手住房和政府统筹调配的安置房。
三、对选择购买商品房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购房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购房结算凭证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
四、购房结算凭证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购房奖励金额之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外的装修、搬家奖励等不计入购房结算凭证金额。
五、市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审核新建商品房源、政府调配安置房源,建立动态安置房源库并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新建商品房项目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纳入安置房源库: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企业近6个月内未被各级住建、税务、市场监督、审判等机关纳入黑名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在近6个月内未发生客户群体投诉、信访重大事件。
(二)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在宜昌城区范围内,并且备有经批准预售(现售)的期房(现房);项目开发建设按照施工计划正常推进,不存在逾期交付风险,不存在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销售价格、购房优惠政策、交付标准、交付日期、不利因素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并在销售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开展示相关信息,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七、经批准提供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的优惠措施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市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终止其提供安置房源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主制定给予被征收人的其他购房优惠措施。
八、政府统筹调配的安置房按照周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九折一档定价,由市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定价备案工作。
九、选择购买存量二手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行核实房屋权属并评估交易风险,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
十、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商品房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被征收人与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确认购房奖励金额并核发购房结算凭证;
(二)被征收人凭购房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等与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
(三)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和政府调配安置房的,由售房人根据购房结算凭证、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有关资料,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选择购买存量二手住房的,凭购房结算凭证、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有关资料,由被征收人、售房人共同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
(四)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购房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身份证、购房结算凭证、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被征收人委托书等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将相应款项拨付至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售房人账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
(五)购房结算凭证金额高于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凭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购房结算凭证、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原件,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购房结算凭证剩余金额的货币,区级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拨付至被征收人账户。
十一、购房结算凭证使用规则如下:
(一)使用购房结算凭证购买公开征集新建商品房、存量二手住房的,购房款高于购房结算凭证金额80%的,剩余结算凭证金额可申请兑付货币;购房款低于购房结算凭证金额80%的,按剩余结算凭证金额的85%申请兑付货币。使用购房结算凭证购买政府统筹调配安置房的,购房后剩余凭证金额可申请兑付货币。
(二)购房结算凭证自发放之日起12个月有效,持有期间不计息。
(三)在购房结算凭证有效期内放弃购买商品房的,按货币补偿方式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补偿款。
(四)购房结算凭证超过有效期未购房的,按购房结算凭证金额的85%申请兑付货币。
(五)使用购房结算凭证购房的被征收人购买房屋并兑付后,申请撤销所购房屋预告登记的,撤销预告登记前须将结算凭证金额全额退还至区级房屋征收部门。
(六)购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存量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购房结算凭证奖励,具体由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确认。
十二、区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购房结算凭证的核发、结算、兑付和监督管理,核发对象为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使用对象限定为被征收人(其中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对象为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购房结算凭证核发采用实名制,鼓励推广电子认证方式,注明核发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凭证金额、使用期限等内容,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十三、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实际兑付金额证明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契税减免,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上浮20%的奖励政策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