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的实际,确保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3〕5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
2024年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196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9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9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1270元/人/年(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60元/人/年)。
2024年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省市财政635元/人/年、区财政635元/人/年。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普通门(急)诊(购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保规定费用)从2300元提高至2400元。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从85%提高至90%;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65%。
上述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