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
2000元
(四)申报途径
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五)注意事项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终身只能享受一次。
返乡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返乡创业人员,即在外就业、创业、读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回到原户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1.经营实体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下同)为返乡创业人员、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享受人社部门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
2.法人代表(负责人)返乡后为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
3.返乡人员系5年内(以注册登记日期与补贴申请日期的间隔时间计算)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至少带动3人就业。
(三)补贴标准
5000元
(四)申报途径
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五)注意事项
返乡创业一次性补贴终身只能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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