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安置及分户政策的情形:
1.子女年满18周岁的,年龄计算截至搬迁公告公布之日2年后的对应日;
2.其他符合安置分户政策的人员。
符合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应向核查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学、参军、服刑等户口外迁人员,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属特殊疑难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
注: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户安置,不得分户。户口不在被搬迁地,但拥有依法审核批准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住宅的,只享受一户安置(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不得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