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被征收人不同意测绘、评估等原因导致房屋征收的测绘、评估无法正常进行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查阅被征收房屋相关档案资料并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送达被征收人。
三、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程序可参照国家、省、市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