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在红塔区行政辖区以下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起东风水库大坝、玉江大道、凤凰路延长线、秀山路延长线(含江川口、冯家冲等沿线村庄和山水佳园、百万庄园等沿线的商住小区)、柴家山东侧山箐、滇中植物园山脊线,西至西河路、汇溪路、玉磨铁路,南起杯湖路、213国道,北至玉江大道、科创大道(详见附图黄色区域);
(二)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三)聂耳文化广场、出水口生态公园、五脑山公园、红塔山公园、高龙潭公园、聂耳公园、汇龙生态园、玉泉寺、白龙潭风景区、九龙池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四)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场所和区域。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上述区域和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在本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零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为便于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营造良好、祥和的春节氛围,在中心城区西、南、北3个方向设置5个烟花爆竹燃放点。分别为西边:大营街街道杯湖路与新西河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春和街道九龙路与西河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南边:高仓街道213国道与玉山路1号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北边:李棋街道玉江大道与白龙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大坝路与东纵1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燃放点详见附图绿色区域)。
八、本通告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省、市驻区单位,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九、城管、应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宣传、供销社、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红塔区城市管理局0877-2680000,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110,红塔区应急管理局0877-2037934。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