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天安门城楼存包管理规定
为确保天安门城楼开放安全,向中外游客提供良好的参观环境,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天安门地区实施安全检查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游客凭参观天安门城楼门票存包。
第二条 游客所存物品、包裹必须接收安全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采取机检与手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存包处不存放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贵重物品,如现金、支票、机密文件、书画作品、手机、相机、摄像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电警棍、酒精、稀料等。如违反规定,后果自负。
第五条 存包处不存放上访材料、反动宣传材料及其它不宜存放的印刷制品。
第六条 所存如有易碎、易变形物品,请事先声明,否则破碎损坏概不负责。
第七条 如取包凭证丢失,请立即持有效证件到存包处登记报失。若在登记前报失所存包裹及物品已被他人取走,本存包处概不负责。
第八条 存包时限为一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