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起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解聘的劳动纠纷案件。
据天津高法,小周初入职场,在某公司寻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每天可以午休一小时,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小周工作了近两个月,以为可以顺利转正,结果却收到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小周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8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小周上班51天却迟到25次,远超合理水平,公司曾针对她的迟到行为扣减过相应考勤工资,并对其作出提醒和警示,小周对此明确知晓且一直未有异议。因此,公司认为解除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小周则认为,迟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因为早高峰堵车等因素导致,其相应晚下班了几分钟,每天工作时间已超8小时。
法院审理,公司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且将迟到原因解释为堵车、寻找车位等,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显然对上班迟到问题持放任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周某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上班51天迟到25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冯沁涓律师认为,找工作不易,迟到、请假应谨慎。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劳动能力等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进行试用考察的期限。小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上约定有明确的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等纪律要求,小周均应遵守。小周工作51天,迟到25次,迟到理由大部分都是堵车等。这显然不属于合理的可以迟到的紧急事由,反映了小周对工作的态度。
“迟到本身也属于违反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冯沁涓表示,小周称其存在加班,实际工作远远超过8小时。“这里,我们也应看到,迟到是迟到,加班是加班,应分别处理。小周迟到,用人单位可以用规章制度进行约束。但小周存在加班属实,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相应加班费。”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实习生肖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