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农民应义红出售自宰猪肉被处罚款5万元,台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邵宣豪以公职律师身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近日,应义红辗转几班车,从村里来到司法局,只为说声“谢谢”。
应义红今年53岁,居住在仙居县下各镇各五村。去年端午,他家宰杀了一头饲养生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便由他妻子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当地执法人员随即发现这一非法售卖行为,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65公斤猪肉及切割刀具2把,后经调查,向应义红出具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处罚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一个农民,杀了自家养的猪,卖了700块钱,要罚5万块,我们想不通啊!”应义红一家很是困惑。台州市司法局派驻到当地的农村工作指导员牟慧萍得知这一情况后,建议他们申请法律援助。
当应义红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时,距离法定起诉期限到期仅剩几天。此时,台州市司法局正开展“幸福法援”党建品牌活动,作为公职律师,邵宣豪接受了指派,参与到此案的行政诉讼中。
通过走访,邵宣豪了解到,应义红家是初次出售自宰猪肉,数量不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夫妻俩以务农为生,家庭经济困难。
邵宣豪认为,该处罚决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没有错,但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设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赋予了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权力,以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邵宣豪说,“此案罚5万元,明显不合理。”
最终,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减为罚款5000元,应义红表示接受。“通过这件事,我知道了出售自宰猪肉是违法的,也了解了正规的屠宰流程,我会把这些都告诉养猪的村民们……”应义红说。(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肖春霞 通讯员 余梦怡)